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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之后二次约定试用期是否合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但如果用人单位随意安排职工做岗位以外的工作任务,员工有权拒绝,单位以此为由处罚员工是违法的行为。



A: 不可以。

A: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论是劳动者(员工)调岗、晋升、降职,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之所以会很容易产生劳动争议,原因是没有协商环节,直接通知或带有惩罚性质,调岗的同时一般带有薪资变化、工作任务变化,让劳动者感觉到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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