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的相关约定双方就必须遵守,真的是这样吗?注意啦!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哦!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以及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等均违反法定义务,为无效协议和承诺。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职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的时限,这类约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者按规定履行了提前告知义务,提前告知期满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单位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可协商约定劳动者在职的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单位未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则服务期以及违约金无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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