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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方集团l劳动法规定工资拖欠如何处理?


可以要求公司补齐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补偿金的金额,各个地区不太一致。 而且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各地的规定也不太一致,所以这里综合法条和全国的情况来解析一下~
  1. 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罚则的四种情形: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鉴于劳动法是基本法,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劳动法无法做出统一的惩罚性金额。 《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方面有两点规定: 一是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然支付令的运用各地也大相径庭,比如上海法院可直接受理支付令申请,但北京法院不直接受理,在形成欠条情形下,可不经劳动仲裁前置而直接起诉。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依据该条主动提出辞职的,享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注意不是双倍赔偿金)。 劳动部94年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迄今仍有效,与劳动法第91条前三项内容一致,依然没有规定具体赔偿金数额,却提到“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后,全国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区域经济情况,相继颁布了地区规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虽说在遇到具体案件时,需要对“无故”,“情节严重”做具体分析,但不论怎样,规定还是给出了明确具体的操作指导。相比而言同样情形的,河北、山东、山西等省仅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实际上对劳动者个人切身利益来说并无实质性帮助。2.企业遇到经营或资金困难且经过民主协商程序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并无做此规定,但随后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解释了什么是“无故”: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北京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山东地区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总结:用人单位遇到1.不可抗力;2.生产经营困难且经民主协商程序的,可以延期发放工资,但一般延期不超30天。

内容来自51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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