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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方集团l公司社保缴纳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育津贴较低,是否合法?实际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还是按照银行卡流水?


不合法。

首先,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已经违法;其次,由此带来的生育津贴的损失,本来就应该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二选一,就高不就低,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的情况下,企业应该补足差额部分。

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理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没有正常出勤、没有加班、没有绩效,那么

法律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这里特别重要的是第三条,当地的生育保险办法,极少部分地区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来算的。

总结: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产前工资标准发放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按女职工生育前的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种: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只支付基本工资,是不合法的!

这里给大家举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1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案号:(2022)吉0104民初3593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原告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712.2元(1月工资3779.2元;2月工资4905.12元;3月工资3715.35元;4月工资3815.35元;5月工资3869元;6月工资3716.81元;7月工资3889.2元;8月工资1633.33元;9月发放工资3859.2元;10月工资3849.2元;11月工资3802.53元),因此在173天法定孕产假期间原告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4,492.00元(3,712.20/30×173=21407元),
扣除原告已领取的生育津贴19,078元。00,被告应向的告补发孕产假期间工资2,329.00元

案例2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号:(2020)吉01民终2997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某上诉要求支付生育津贴及产假工资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因某某公司并未为李某某缴纳生育保险,故李某某无法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某某公司主张其未为李某某缴纳生育保险费系由于李某某个人原因造成的,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某某公司应当按照李某某产假前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工资,二审中,经对某某公司和李某某双方询问,均认可该工资以每月2800元为标准予以计算,故李某某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其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产假工资,应予支持,
某某公司应当为李某某发放产假工资为14000元

如果大家想了解大家当地的判决倾向,去裁判文书网一查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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