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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个税优惠继续执行!附2023年个税优惠政策

近期,国税总局发布了2023年2号文件,明确两项个税优惠继续执行,延长至2023年年底!


2023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文,继续延长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A公司小周,2022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

按单独计税的方式,小周年终奖共需缴纳900元个税,年终奖到手29100元。

按综合计税的方式,相当于年终奖扣税6000元,到手24000元。

对小周来说,单独计税比综合计税少纳5100元。

小周税款计算表:


B公司小黄,2020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年终奖27万元。

如果单独计税,小黄年终奖共需缴税52590元,工资缴税900元,合计53490元。

如果合并计税,则共需缴纳个税43080元。

对小黄来说,综合计税比单独计税少纳10410元。

小黄税款计算表: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于2022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 (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号)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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