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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方集团l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门禁和打卡指纹,并收走工作电脑,是否已经违法?

Q:去年年底,公司和一同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经济补偿的事未达成一致,后公司删除了该同事的指纹,并收走了办公电脑,该同事报了警,公司将指纹恢复,办公电脑又给了这位同事(至始至终公司未承认辞退),说该同事可以继续上班,于是该同事又留下了,憋憋屈屈的待了一个多月后,自己主动离职走了。由于是自己主动离职,公司并不用经济补偿,公司用这种方式没有付一分钱补偿的逼走了该同事。
我最近也遇到了公司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但也是补偿的事没谈拢,公司只给半个月补偿。我怕公司也用同样的方式将我逼走,所以,我想向各位网友求教一下:
1.公司删除指纹,收走电脑,是否已经算违法辞退?若不算违法,员工只能吃瘪?
2.报警后,公司又将指纹恢复,电脑归还,承认员工,那这时员工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3.若以上两点,若公司不算违法,也承认了员工,那员工被侵犯的权益该如何维护呢?难道真的要继续留下上班,然后待不下去了自己主动离职吗?

A:其实最不建议的就是公司通过「删除指纹,收走电脑」等形式来逼迫员工离职,就算不担心自己的雇主品牌形象,也要考虑下留下的员工的心情以及可能产生的劳动纠纷吧? 遇上懂劳动法的员工,员工很容易就维权成功,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且现在的学习成本很低,裁判文书网、百度搜索、知乎咨询等很多形式都能找到维权的办法。所以企业应该早日迈入合规管理的步伐。 说回到这个案例~公司删除指纹,收走电脑,是否已经算违法辞退?这种行为确实是违法的。劳动者能不能据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呢?不一定,因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需要完成的证据链。 如上案例所说,报警后,公司又将指纹恢复,电脑归还,承认员工。那么公司确实没有违法解除,没法儿申请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如果不报警,以「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劳动者主动寄出《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能还有仲裁成功的机会。这里我们看一个和这种情况很类似的劳动者维权成功案例,看看一般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取证?刘某2014年7月1日入职A公司担任原画一职,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 2017年10月,刘某所在部门人员调整需要裁员,刘某早有耳闻并有所防备,当A公司人事经理找到刘某时,刘某偷偷准备好了手机进行录音,果然,人事经理以刘某违纪为由,劝说刘某主动辞职,刘某未同意。2017年10月24日,A公司撤除刘某的工作电脑,撤销员工点餐系统使用权,删除指纹打卡信息,撤销A公司所在写字楼门禁卡使用权,并将刘某移出公司工作QQ群。刘某保留了工作被强行取消的群聊记录。当日及随后两天,刘某照常来公司,并手持当日报纸在公司工作场所拍照并录像留存,同时还制作了《工作环境记录》、《到岗记录》,用以证明其在10月24日起指纹被删除,无法打卡,只能通过报纸日期证明其每天有上班。 2017年11月2日,刘某写好了《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刘某以A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将该解除通知书以中国邮政特快转递的方式寄出,快递单上载明收件人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手机号码,地址为劳动合同载明的A公司的通讯地址亦即刘某的工作地点,文件品名处载明“《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刘某将上述解除通知书和快递单拍照留存后投递,并保留了《中国邮政物流凭据》。两天后,刘某查询了该快件投递结果,该邮件经多次妥投均未成功,最后因“逾期”退回。搜集好上述证据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一个月工资。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A公司向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及一个月工资8000元。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劳动者,其就A公司是否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已提交了视频、录音、照片等,而A公司虽不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其作为用人单位不仅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刘某在2017年10月份和11月初的完整出勤记录、工作情况以及其在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有就其主张的刘某自2017年10月21日起未正常上班的行为进行催告或相应的处理。 鉴于此,考虑到双方各自的举证能力,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劳动者其已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而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未能就刘某所称的事实及所举证据进行有力地反驳,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刘某所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即A公司存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 故A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8000元/月×3.5个月】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1410号 从本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刘某以A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成功获得经济补偿金,是因为刘某具有较强的证据搜集意识: 首先,在A公司与其劝退谈话时进行录音取证;其次,在公司取消门禁后手持当日报纸在公司工作场所拍照并录像留存,同时还制作了《工作环境记录》、《到岗记录》,并将公司群聊记录留存; 最后,刘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并用邮政特快转递向公司劳动合同的地址发送给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也许有人会问,A公司的行为就是违法解除,为什么没有以违法解除为由向A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这是因为A公司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司法实践中裁判者也比较谨慎,毕竟违法解除的赔偿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如果员工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支撑,搬走电脑、取消门禁这种行为很难直接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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